影楼行规 我的照片谁作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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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云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宋笛支持郑的看法,认为昆明出现这一特殊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,它凸现了肖像权作为人权之一的重要意义,这是对消费者的莫大鼓舞。这为全国各地发生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。

    这个案子的意义已经不再局限于影楼界。昆明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王霞承认,蒋志刚夫妇开了一个好头――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太多的约束真空、霸王条款,比如酒店不允许自带酒水、一些场所对于停车费用的任意收取、一些商家强制搭售某些产品等等,它需要消费者提高警惕并勇于向商家说不,共同营造一个更和谐、更公平的消费环境。

    “蒋志刚夫妇案例刚好是一个有法可依的特例,但还有很多没有条例保护的领域怎么办?比如洗涤用品、服装鞋帽等等生活日用品消费仍然面临约束和监管的空白。”王霞呼吁应该尽快细化和完善地方法规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
    具体到这个案例,有人对影楼的折中建议是:可以实行拍一卖一的方式,也能制定一个出售数额的上限,让双方都能接受,对于肖像权也要有很明确的保护。“绝不能什么都是商家自己说了算。”

    而蒋志刚、张新菊的代理律师李宝宏认为,预约单只是一份格式条款,按照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。

    蒋志刚和妻子在一审中败诉。负责一审的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认为,摄影预约单上的签名表明原告认可了相关内容,这个约定应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。现在,被告履行了约定:让原告选走46张照片,1个月后对剩余的164张进行了删除。这并没有侵害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 蒋志刚不服,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日前拿到的终审裁定总算让他长吁一口气――一审判决被撤销;双方签订的《摄影预约单》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,蒋、张夫妇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,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,换句话说,作为定作人的蒋志刚、张新菊对影楼拍摄的数码影像享有所有权。

    至于《摄影预约单》中的规定,昆明中院认为:《摄影预约单》为格式合同,内容与我国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相悖,并且与《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里的专项规定相抵触,属于无效约定。据此,影楼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,鉴于影楼将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,已无法返还给蒋志刚,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    “法院认定影楼《摄影预约单》里的规定是‘霸王’条款,很公正。我们这些普通消费者终于讨回了公道!”张新菊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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