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办房产证 开发商该退装修费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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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赵女士:我于1995年花了60万元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,又花了15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。该小区是开发商以旧村改造名义建的商品房,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,办不了产权证。我和开发商多次交涉,要求退房。开发商同意退房,但只同意退购房款,不退利息及装修费,我该如何索赔?

  芦律师: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,前几年,一些开发商以旧村改造之名行商品房开发之实,目的就是逃避土地管理法,达到不交纳土地出让金占用土地开发商品房之目的。由于开发商没有履行合法用地审批手续,未交土地出让金,因此,也就没有土地使用证,所建的商品房亦没有销售许可证,系违法开发行为。对购房人的直接后果是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,房屋不能过户、抵押等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58和第61条规定,作为购房者,你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,应有权请求退房,返还购房款。购房款产生的利息是购房者的损失,应由无效民事行为责任方———开发商赔偿,赔偿的标准是银行同期贷款利息。至于装修费,就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为损失。因为,装修物还实际存在并没有消失,只是不能移动必须附属于房屋,对房屋来讲是增值的。法院判决应维护物质的完整使用性能,也就是说不能判决购房者拆除房屋装修,只能随房产退给开发商。综上所述,购房者可以请求退房,返还利息和房款,对装修请求适当补偿。本期“置业族信箱”主持: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芦映律师
 
 


关键词: 房产证